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多少种
实践中,许多人因不了解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要求,易出现错误操作导致遗嘱无效,以下是常见的错误行为。
1. 自书遗嘱由他人代写后签名:部分人因书写不便让子女或朋友代写遗嘱内容,仅自己签名,这种情况不符合自书遗嘱“亲笔书写”的要求,会被认定为无效。
2. 代书遗嘱仅由代书人签名:有的代书遗嘱仅代书人签名,遗漏了见证人或遗嘱人的签名,违反了代书遗嘱需“三方签名”的法定要件,直接导致遗嘱无效。
3. 危急情况解除后未重新订立遗嘱:部分人在突发疾病时订立口头遗嘱,康复后未以自书、代书等形式重新订立,若后续发生继承争议,该口头遗嘱会因“危急情况解除”而被认定无效。
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或担心现有遗嘱存在效力瑕疵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避免因遗嘱无效引发家庭财产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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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遗嘱形式要件缺失导致遗嘱无效的风险:例如,张大爷因中风无法书写,让邻居代写遗嘱但未找其他见证人,仅邻居和张大爷签名,该代书遗嘱因“见证人数量不足”被法院认定无效,张大爷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,违背了他想将房产留给孙子的意愿。
2. 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导致遗嘱无效的风险:例如,李阿姨订立代书遗嘱时,让其儿子(法定继承人)担任见证人,因儿子属于利害关系人,不符合见证人资格,该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,李阿姨的财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平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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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自动失效:若遗嘱人因车祸重伤订立口头遗嘱,康复后未以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,此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。例如,王叔叔因车祸昏迷前订立口头遗嘱,指定遗产由女儿继承,康复后未重新订立,去世后儿子主张该口头遗嘱无效,法院最终支持了儿子的诉求,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。
2.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:《民法典》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,若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,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。例如,赵奶奶先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给儿子,后因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,又订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给女儿,赵奶奶去世后,法院以“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”为准,判决房产归女儿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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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5种法定遗嘱形式: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“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”;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需“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”,代书人、见证人、遗嘱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;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遗嘱需“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”;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需“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”,且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失效;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构办理。综上,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共5种,每种形式均需符合对应法定要件方为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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