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租房能否一起住两个人
公租房共同居住中,以下错误操作可能导致违规风险。
1. 未备案直接共同居住:部分承租人认为“两人住不影响他人”,未查看政策或合同就直接与他人共同居住,若被住房保障部门巡查发现,可能被认定为“擅自允许他人居住”,触发合同解除;
2. 隐瞒共同居住事实:在年度资格复核时,故意隐瞒共同居住人的收入、住房情况,若被核查出共同居住人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,可能被要求补交租金差价或退回公租房;
3. 擅自转租给共同居住人:将公租房以“共同居住”名义转租给他人(如非亲属关系的朋友),实质属于“转借”行为,违反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,可能面临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。
若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建议及时联系律师评估风险,避免损失扩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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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合同解除风险:例如,承租人未提前备案,与朋友共同居住公租房,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租赁合同“不得允许非承租人居住”的条款,发出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》,要求承租人15日内腾退房屋,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;
2. 经济损失风险:例如,承租人未经批准与非家庭成员共同居住,当地政策规定“违规共同居住需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差价”,若已共同居住6个月,每月市场租金比公租房租金高1000元,则需补交6000元差价,同时可能被处以1-3个月租金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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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(住建部令第11号)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:(一)转借、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……” 若两人共同居住属于“转借”或“擅自允许他人居住”,则违反该条款。同时,地方政策是核心适用依据,例如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规定“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居住用途或允许他人长期居住”,若两人共同居住未提前备案,可能被认定为违规;《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则允许“共同居住人需为家庭成员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”。因此,若共同居住符合地方政策且未违反合同,即为合法;反之则可能触发合同解除或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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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共同居住人为家庭成员:若两人为夫妻、父母与子女等法定家庭成员,且共同居住人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条件,多数地区政策允许共同居住,无需额外备案(如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》明确“家庭成员可共同居住”),此情形下共同居住合法,不会触发违规;
2. 共同居住人因特殊原因临时居住:若共同居住人因疾病、照顾老人等特殊原因需临时居住(如承租人的父母来京看病需暂住3个月),部分地区允许“临时居住不超过6个月且提前报备”,但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,经批准后临时居住不会影响承租资格;
3. 合租型公租房的例外:部分地区提供“两人合租”的公租房户型(如针对新就业大学生的合租公寓),此类公租房本身设计为两人居住,承租人只需按合同约定居住,无需额外申请,属于政策明确允许的共同居住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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